一、敦孝弟 五倫中唯父子兄弟乃天屬之親。人若無父母,此身何從而生。父母之生我,懷胎十月,養乳三年,饑寒疾痛,刻刻關心。師友婚配,事事縈懷。自老成蔑視耆舊,此最為輕狂惡習,亦將來不克長年之征也。子孫宜深戒之。
二、恤孤寡 子孫于祖宗乃一體分支也。族內人丁雖繁,總屬一脈相傳。不幸而有鰥寡孤獨者,宜相扶恤,庶不愧同祖之誼。欺凌孤寡,天理不容,何以見祖宗于地下。吾不愿子孫有此行也。
三、重賢能 族中俊秀可成才者,宜特為引進,以鼓勵族中后人。切不可以為非吾子弟而懷妒忌之心。立言制行,務要名實相符,始終如一,方可有成。
四、別尊卑 族中尊卑,原有定分世次,各有殊稱名分。切不可戲謔褻倫,而防微杜漸最為重要。
五、別男女 閨門為風化之源,故齊家者必肅內外。男不入內,女不行外。閨門之地,儼若朝廷。
六、慎婚姻 嫁娶是兒女終身之事,不宜貪利,不宜圖便。不宜慕目前之富貴,不宜就茍且之姻緣。必熟察其家世,審視其子女。茍其世德相承,家規整肅,雖貧可就。茍其歷世濟惡,家教無聞,雖富莫攀。至于婚嫁之禮,宜隨家道豐儉得宜,不可妄費。又有厭生女,遂蹈溺女惡習,尤傷天理,最宜深戒。
七、崇祀典 古人祭必躬親。吾族子孫每遇祭祀,或在家中,或在祠宇,必須至期早集,不得以事推托不至,且祭以誠敬為本,祭祀者必須衣冠整肅,拜跪有儀。不得嘩于班,亂于次,戒之勿忽。
八、重墳墓 墳墓乃祖考體魂所棲,子孫宜勤加省視。除祭掃外,尤當防止墳墓崩壞,砍伐蔭木。若有不肖子孫將墳山墓地賣予外姓,任其毀壞墳瑩,斬斷龍脈,則合族子孫必須鳴鼓攻之,或送官府追究,以泄神靈之怒。
九、謹喪制 凡喪制當以哀為本。又宜稱家有無,不可尚浮華而忘哀痛。凡居喪,不聽音樂,不與宴會,不行慶吊,無大故不得出外。至于緦麻服,各有等。禮制輕重,皆當致慎。
十、敦故舊 居鄉鄰里和睦,待親戚不失禮儀。不因其富貴而過為趨承,不因其貧賤而任意菲薄。親者不失其為親,故者不失其為故。
十一、重國課 錢糧國課,最宜早完。如若拖欠,官必不容。變賣田產,也得交稅納糧。
十二、勤本業 凡子孫自成童后,宜相其才負,或讀或耕或技藝或商貢,必執一業,以課其勤惰,方有所成。不得姑息,任其游蕩。如無執業,必致驕惰成性,縱恣妄為,酣酒賭博,破家蕩產,宜嚴忌之。
十三、戒爭訟 古人云“訟則兇終”,應以為戒。事屬細微,孰是孰非,族長自可調解。若小有不平,亦宜忍讓了事,庶免結怨,耗財破家。此乃保全身家之要務也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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